關于《天津市北辰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規定(試行)》文字解讀
一、《天津市北辰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規定(試行)》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22年3月31日,國務院安委會提出安全生產15條硬措施,明確要重獎激勵安全生產隱患舉報。2022年5月18日,市應急管理局和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天津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規定(試行)》,鼓勵各區局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工作機制。為落實全國、全市有關工作要求,鼓勵引導社會各界、廣大群眾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廣泛參與到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監督曝光工作中,切實發揮安全生產投訴舉報在發現、甄別、核實、查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積極作用,進一步規范我區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經營行為,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減少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區應急管理局結合我區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開展了《天津市北辰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舉報獎勵規定》)的起草工作。
二、《天津市北辰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規定(試行)》的制定依據有哪些?
按照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安全生產舉報相關工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應急〔2020〕6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天津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規定(試行)》(津應急規〔2022〕2號),區應急管理局結合我區實際,編制了《舉報獎勵規定》。
三、《天津市北辰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規定(試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舉報獎勵規定》內容共分為7章。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獎勵范圍”,第三章“舉報受理”,第四章“獎勵標準”,第五章“獎勵發放”,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則”。
四、《天津市北辰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規定(試行)》適用范圍是什么?
《舉報獎勵規定》的獎勵范圍主要針對本區行政區域內,涉及非煤礦山、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由區應急管理局受理并經核查屬實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
五、“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如何界定?
(一)《舉報獎勵規定》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進行認定。
(二)《舉報獎勵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六、如何進行舉報受理?
舉報人可通過區應急管理局在北辰政務網上公布的通信地址、電子郵箱、電話、傳真等途徑向區應急管理局進行舉報。執法人員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的過程中,舉報人應積極配合,提供其掌握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
七、經受理并查證屬實的實名舉報獎勵標準是什么?
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一般事故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較大事故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重大事故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特別重大事故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對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或者信息員對其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舉報以及提供的線索,按照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有關規定核查屬實的,獎勵標準在前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上浮20%的比例確定。受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中如涉及前述條款之外的獎勵標準情形,由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確定獎勵標準和獎勵金額。
八、獎勵發放方式及領取流程是什么?
舉報獎勵發放原則上應核實舉報人身份信息、確定獎勵金額后,采取一次性的方式,采用網上銀行轉賬或現金形式發放。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或者按照約定的方式兌現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對同一舉報事項,獎金不重復發放。多人或一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對最先登記受理的實名舉報人進行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應指定一人持所有人員簽字的授權委托書領取獎金。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的,舉報人還應提供單位社保繳費記錄或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等證明。
九、不適用《天津市北辰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規定(試行)》進行獎勵發放的情形有哪些?
(一)采用匿名方式舉報的;
(二)查證不屬實的;
(三)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
(四)舉報事項已被上級應急管理局或各鎮街、開發區掌握、調查處理、責令限期整改或已辦結的;
(五)司法機關正在辦理或已結案的涉法涉訴事項、有關機關已做出終結決定事項、新聞媒體曝光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事項。